採取行動

國民黨的確在馬英九任內處理了大量的黨產。如之前取自國有財產署的清冊中,就有大批的不動產「轉移第三人」。而對於營利事業,國民黨也已交付信託。

但是,這樣就是「處理」了黨產嗎?對於「轉移第三人」的手法,立委陳其邁就指出,其中可能有大量賤價出售、圖利交易對象的疑慮。如景福門前的原國民黨中央黨部,以廿三億元賣給張榮發基金會,但該地當時的預估市值就高達四十億元。

黨產信託也並非處理黨產。根據曾建元教授的文章,《信託法》第1條的規定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簡單地說,表面上依信託法律關係,財產權已經由信託人移轉於受託人,好像財產都拱手送給受託人,纖芥不剩。事實上,依照信託契約,受託人是必須為信託人所指定之利益來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一旦信託關係終止,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則又回歸原信託人,所以信託財產的利益終究仍歸信託人所有,受託人所有的,只是一時名義上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的酬勞而已。

也就是說,信託的黨產一樣可以營利,而這些利潤最後依然回到國民黨手上。信託只是換個人經營,並不是失去掌控權。

那麼,這些黨產究竟要如何處理?

事實上,黨產不應該私下捐出、或以出售方式處理,應該立法,以真正的法律規範黨產處理方式。目前與黨產相關的法案有兩個,一個是《政黨法》,另一個是《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全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政黨法中規範,政黨不得經營事業,但行政院版仍規定在該法實施後兩年內,應處分股份,「或將事業信託與信託業」,還須進行修改。另外,針對戒嚴時期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還有《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可以處理。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中規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之日所有之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其財產者,亦同。經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屬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者,應命該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前項不當取得之財產,因信託關係登記為第三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持有者,亦適用之。」

因此,只要通過強制政黨脫手投資企業的《政黨法》,以及通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依據內容執行,照理說就可好好的處理黨產問題。但這兩個法案卻遲遲無法立法。2002年扁政府時期擬定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立法院屢遭國民黨杯葛,從第五會期到第八會期的13年間共遭國民黨於程序委員會杯葛200多次。《政黨法》也只進行到委員會詢答,並未對法條內容進行深入討論。前年法務部甚至表示,由於行政院認為「時空轉移,爭議過多」,政黨財產若有違法或不當,宜循司法途徑訴訟解決,不宜再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要處理黨產,就要以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式處理。如果國民黨有心處理黨產,就不要再杯葛《政黨法》、《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支持這兩個法案通過,卸下黨產的原罪。

一般人民除了跟立法委員施壓,要求儘快通過《政黨法》及《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外,最近基進側翼也在推動「黨產公投」,訴求如下:

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

下載黨產公投聯署書,連署後寄回「基進側翼」,地址為:

803高雄市鹽埕區大禮街48號

下載連署書

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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